《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将于6月1日施行

  • 发布时间:2022-06-01
  • 来源:建设集团网站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该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也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该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控、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明确了以下几点要求:一是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等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二是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三是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四是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建设项目违反本法规定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审计法务部吴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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